学校乱收费严重 教育局长须引咎辞职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对年内连续发生学校乱收费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县(市、区),要责成当地教育局长引咎辞职。
开学后展开教育收费检查
按照方案规定,春秋季开学后,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设区市进行复查,秋季开学后再由省组织跨地市进行交叉抽查。主要检查前一年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信访举报的乱收费问题等。方案还要求,存在教育乱收费问题的霞浦县、古田县和寿宁县制定整改计划,抓好落实,并对三县执行跟踪检查督办制度。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将持续到今年底。争取通过治理,教育收费规范校达70%以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教育收费规范率达70%以上;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达60%以上。第二阶段将从明年1月起持续一整年,最终实现治理目标。
乱收费行为处罚力度增大
方案界定,学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教育收费行为,属教育乱收费行为。擅自决定收费并将收费据为个人所有的,若为教育从业人员中具有或受学校委托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以侵占行为论处;为教育从业人员中具有教师资格但不具备或未受委托从事教育管理职责的人员,以非法占有行为论处;教育从业人员中的工勤人员,假冒学校名义向学生收费并据为个人所有的,以诈骗行为论处。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方案加大了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行为的处理力度。对情节较重的教育乱收费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外,属于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乱收费中涉嫌贪污受贿和侵占资金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年内连续发生学校乱收费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县(市、区),责成当地教育局长引咎辞职。本人不辞职的,按照组织程序予以免职或降职。
建立教育乱收费申诉保障制度
方案要求,各地学校要把受理不服教育收费的申诉工作,纳入依法治校轨道。同时,还应健全受理教育乱收费申诉网络,做到“首诉必办、有诉必答”,认真审核不服学校收费的申诉,及时变更、撤销不合理的收费,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投诉,从而降低申诉率和复诉率,减少越级申诉,让学生、家长、教师共同监督教育收费行为,形成风正气顺的校园氛围。
此外,方案还要求各地在2009年底前选聘学生家长、社会贤达、行评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担任各校教育收费监督员,每名监督员负责二三个学校,定期搜集、上报学校教育收费信息,监督学校教育收费行为。 记者 孙丽晶